最高院:冻结公司工商登记,即使股东也系被执行人,股东权益与冻结执行行为之间有直接利害关系,股东可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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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冻结公司工商登记,即使股东也系被执行人,股东权益与冻结执行行为之间有直接利害关系,股东可提出执行异议。
实务要点
第一、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五)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人民法院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
利害关系人,是指当事人以外,对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程序性异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该异议指向的一般不是执行标的涉及的实体权利本身,而是基于人民法院的执行程序而生。(参见人民法院出版社《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理解与适用》第72页)
第二、利害关系人的执行异议基于执行行为本身产生,利害关系并非执行依据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是对具体执行行为或者执行措施提出异议,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利害关系人一般不是执行当事人。本案的关键点在提出执行异议的主体是被执行人、也是利害关系人,即被执行人与利害关系人竞合,否能以利害关系人身份提出异议。
第三、本案撤销枣庄中院以及山东高院执行裁定,发回重新审查。肯定利害关系人与被执行人竞合情形下,可以利害关系人身份提出异议。最高院评价“顺天公司持有巨龙公司100%股权,冻结巨龙公司工商登记的执行行为对顺天公司的权益可能造成实质影响,换言之,顺天公司的权益与法院执行行为之间可能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故顺天公司就枣庄中院冻结巨龙公司工商登记的执行行为而言,其法律地位亦为利害关系人。”
第四、关于冻结工商登记的执行行为以及利害关系人对保全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其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对保全过程中的执行行为可以提出异议,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
第五、需要注意,执行中的冻结工商登记,其内容涵盖限制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变更。法律依据是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股权冻结等执行行为的通知》三、人民法院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执行事项的范围不得随意扩大,但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限制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相关要求参照冻结股权的执行。
案情介绍
一、石勇与顺天公司、巨龙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高院主要判项为顺天公司向石勇偿还借款2960万元及利息,巨龙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顺天公司持有巨龙公司100%股权,工商登记载明顺天公司系巨龙公司的唯一股东。
执行法院枣庄中院作出(2013)枣执字第97号之一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巨龙公司的工商登记,冻结期限为三年,冻结期间不得办理转让、过户、抵押、变更等一切相关手续。同年12月20日,枣庄中院向江苏省连云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送达了上述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
二、顺天公司对枣庄中院冻结巨龙公司工商登记的执行行为不服,提出异议,请求撤销(2013)枣执字第97号之一执行裁定。
枣庄中院认为,本案冻结的是被执行人巨龙公司的工商登记,巨龙公司对此未提出异议。被执行人顺天公司对法院冻结巨龙公司工商登记的行为提出异议属异议主体不适格,因此,对其异议申请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驳回申请。裁定驳回顺天公司的异议申请。
三、山东高院认为,本案中,枣庄中院冻结的是被执行人巨龙公司的工商登记,应当由巨龙公司对此提出异议。被执行人顺天公司以其为巨龙公司的股东对法院冻结巨龙公司工商登记的行为提出异议没有法律依据。枣庄中院以顺天公司提异议的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其异议申请并无不当。因顺天公司对枣庄中院冻结巨龙公司工商登记的行为提出异议主体不适格,该院对其复议的事实与理由亦不予审查。2017年12月11日,山东高院作出(2017)鲁执复319号执行裁定,裁定驳回顺天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枣庄中院(2017)鲁04执异134号执行裁定。
裁判要点与理由
最高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本案中顺天公司提出执行异议的主体资格是否适格。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本案中,首先,顺天公司是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系执行案件的当事人。巨龙公司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与顺天公司同属被执行人。其次,据工商登记显示,顺天公司持有巨龙公司100%股权,为后者的唯一股东。而枣庄中院在执行过程中,冻结巨龙公司工商登记的执行行为对顺天公司的权益可能造成实质影响,换言之,顺天公司的权益与法院执行行为之间可能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故顺天公司就枣庄中院冻结巨龙公司工商登记的执行行为而言,其法律地位亦为利害关系人。故顺天公司有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在列明具体异议事实和理由的情况下,对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至于石勇、巨龙公司所提顺天公司与巨龙公司无关联、顺天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嫌违法犯罪等情况,与本案中顺天公司是否享有执行异议权并无关联,本院不予审查。
综上,顺天公司符合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提出执行异议的主体资格要求,该公司的申诉请求成立,山东高院(2017)鲁执复319号执行裁定和枣庄中院(2017)鲁04执异134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裁定撤销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鲁执复319号执行裁定;撤销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4执异134号执行裁定;本案由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标签:执行异议丨执行复议丨利害关系人丨冻结工商登记丨重新审查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执监69号“连云港顺天木业有限公司、石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审判长刘雅玲审判员于明审判员杨春),《中国裁判文书网》(2018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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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一)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的;
(二)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的;
(三)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侵害其对执行标的的优先购买权的;
(四)认为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
(五)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人民法院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
第七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过程中或者执行保全、先予执行裁定过程中的下列行为违法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
(一)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以物抵债、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等执行措施;
(二)执行的期间、顺序等应当遵守的法定程序;
(三)人民法院作出的侵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被执行人以债权消灭、丧失强制执行效力等执行依据生效之后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股权冻结等执行行为的通知》苏高法电[2016]622号
三、人民法院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执行事项的范围不得随意扩大,但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限制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相关要求参照冻结股权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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